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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省工程建设行业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快速发展期,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设工程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突出,如工程建设行业龙头企业偏少、产业集中度不高;有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不办理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有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有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制约了我省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对此,各地、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着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改善服务环境,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着力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许可、项目报建(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发挥表率作用。所有建设工程不得规避监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超越权限进行审批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开工审批)管理制度,对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手续。
(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政府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协调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库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结合行业不同特点,分行业出台投标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规范建设单位招标行为,严禁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或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规企业停止其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将违规操作、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公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项目单位委托其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停业整顿,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工程承包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部人员持证上岗,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监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
(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坚决杜绝不按客观规律抢进度,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防各类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应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费应列为招标投标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合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突出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处罚。严格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因建设单位的审批手续、工程发包、安全费用支付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严禁检测机构及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实行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五)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设工程行业准入条件和审批制度,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各方主体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与资质、资格标准条件不符,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对以挂靠、出借(卖)资质、参与串标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一律禁入或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严格依法处罚。
三、切实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环境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工程承发包内容,明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杜绝“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约定。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的计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严格结算期限,项目法人和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转分包、质量安全以及清理拖欠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监理行为不规范、监理人员不到位,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卖出借资质证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随意变更施工现场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投标的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对不执行招标管理规定、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建设单位和以非法手段承揽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拖欠行为。各级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施工承包企业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凡未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应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因企业自身原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对引发农民工集中上访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暂停其在省内的投标资格。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已完工项目暂停办理备案手续,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四)坚决维护建设工程治安环境。由各级综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发挥主力军作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继续深化“除五霸”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盘踞在重点工程、建筑工地上的各类黑恶势力,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团伙、惩治一批罪犯,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展蔓延的势头,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查询、共享机制,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的市场机制。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严格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各类监管信息能公开的全部通过社会宣传、新闻媒体、互联网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
(一)实行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比照政府采购模式,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度。各地可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一次组织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企业规模、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等情况,确定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录。综合实力获得省政府命名表彰的优势企业直接列入名录。政府投资工程发包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二)建立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
(三)加快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应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加大对社会化、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具备多项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为一体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加快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鼓励支持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相互联合,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发展成为综合型企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资产重组,提高工程建设行业产业集中度。
(四)大力扶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行业扶持政策,对工程建设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打破行业壁垒,大力支持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的专业承包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实施混业经营。支持中央和外地优秀施工总承包企业成建制迁入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